第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集法规立项申请;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公开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做好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