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在国家和省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通航水域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本省的标准船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公布;涉及跨省际通行的,应当征求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