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从事水路运输业务、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水路运输业务、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依法办理歇业手续。
转让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持有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