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与运输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提供船舶加油、加水、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等服务。水上服务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服务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