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用查询、区域信用监测、信用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