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推动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