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信用建设,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将各领域信用评价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