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治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大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力度。

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并及时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