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和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