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信用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信用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