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