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有关部门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检查频次等;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等;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旅游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