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制,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
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