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建立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工作。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参与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