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确保数据保存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要求,保障数据和信息安全;

(五)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