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规范,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移动客户端等多种途径,无偿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