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规范,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移动客户端等多种途径,无偿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