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查询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