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条有效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信用主体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查询与管理事项相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