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八条有效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