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