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按照合法、客观、必要和自愿的原则,依法记录其会员、服务对象、入驻经营者等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