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平台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查询信息复制件等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