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平台发布。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查询信息复制件等方式公开。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