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试用期、合同期限等事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条例施行前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使用的辅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