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