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六条有效下列人员应聘辅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一)退役军人;(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人员;(三)见义勇为人员;(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优先招聘的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牺牲或者四级以上因公(工)伤残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放宽其学历至高中(中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