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一)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二)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等不可移动文物;(三)苏东坡传说(儋州)、东坡肉烹制技艺、东坡玉糁羹烹制技艺、东坡笠屐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他东坡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