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三条有效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