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拓宽就业门路,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在困难职工中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