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