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