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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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