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