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