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学生有下列情形,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

(二)心理状况异常的;

(三)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

(四)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

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