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