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五)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六)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