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