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