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理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排放;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标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