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