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