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