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有效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