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