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六条有效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