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五条有效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