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撤销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通报,交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