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交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不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书面审查意见的;(三)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四)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立即停止执行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