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相关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