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相关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