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开展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纠正处理,以及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还应当包括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情况,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