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与其他监督工作相结合,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引导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通过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组织经验和案例交流、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提高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