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改变、撤销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