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条文序号、个别文字错误的;(三)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的;(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五)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