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条文序号、个别文字错误的;

(三)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五)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